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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女中学生当“三陪” 是违法还是犯罪?

1998-06-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唐钰

5月22日,西宁某中学三名初一班女学生,因期中考试成绩不好,心情沉重,相约离家出走。当晚,“金苹果”娱乐园的一名三陪小姐以帮找工作为名,将三女孩骗进了娱乐园。26日晚,娱乐园老板钱志坚强迫三女孩“上岗”接客。万幸的是,当天没有客人来。

金苹果娱乐园雇用、容留和教唆3名女中学生作三陪小姐的事件经披露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金苹果”事件属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对此事件作何处理?

公安局认为“金苹果“事件不够追究刑事责任

西宁市城中公安分局负责人认为,“金苹果”事件虽然性质恶劣,也有教唆未成年少女从事娱乐服务的动机,但没有形成事实,无法从法律上认定其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金苹果”娱乐园业主钱志坚及邢胜辉做出以下处理:一、对钱志坚非法容留雇用未成年少女服务,给予拟报劳动教养两年;二、对邢胜辉传播观看淫秽物品给予拟报劳动教养一年;三、取缔“金苹果”娱乐园,两年内禁止经营娱乐场所。

律师说.不要混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

西宁君剑律师事务所张锦明律师说,娱乐园老板录用少女干什么?如果从事一般性的服务活动,已经不合适了。而本案的情况是,录用后不是从事一般性服务工作,而是很明确地交待了色情服务的具体工作———交待了接客的价格、交待了如果顾客不给高价的时候怎样对付、交待了来客问及年龄时如何答对等。老板对少女进行了袒露的包装,手下的人对这几个少女通过播放淫秽影像进行所谓的性知识启蒙教育,明显地对幼女进行了极其恶劣的反面引导。最后,娱乐园还具体地安排她们接客,只是后来因故未发生性关系。

从以上情况来看,老板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59条第二款规定的引诱幼女卖淫,虽然属于未遂的情况,但应当说是构成犯罪了。如果对这个案子只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似乎有法不当罪之嫌。(《中国青年报》98.6.15、17唐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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